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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浏览次数:     时间:2016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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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院党支部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一、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是指在做出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应当实行多层次、多种形式的讨论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二、 重大事项征求意见的方式

(一)单位内部征求意见;

(二)组织专家座谈会;

(三)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四)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体征求意见;

(五)其他方式。

对于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可以采用以上方式中的一种,也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征求意见。

三、对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应召开领导班子集体会议讨论和决策。必要时召开全体党员大会研究决定,以扩大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领导班子成员因事不能到会的要通过电话联系直接征求意见。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程序:

(一)对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由院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承办科室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并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征求意见的时限根据重大事项的紧急程度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决定;

(二)在征求意见工作完成后,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向院领导做出书面汇报,由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三)集体讨论决策前,应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提前通知院班子成员或及参会人员;

(四)对由院办公会、支委会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院长做出决定;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时,需要采取表决或票决的方式进行的,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充分发表意见,如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异议,应暂缓表决或决定,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或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如遇时限性较强而集体讨论时争议较大的个别事项,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院长可以作出最后决定,但要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后,按规定需党支部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必须经党支部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报批,需备案的、必须备案;

(六)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需变更,仍应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四、重大事项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各环节,凡相关法律法规对决策方式、决策程序、决策生效程序等有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五、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的注意事项:

(一)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替代召开集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二)如对重大事项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可考虑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讨论,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三)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动议的内容讨论结果无效;

(四)要充分发扬民主,任何人不得将个人的意见强加于人,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个人意见;

(五)重大事项凡按相关规定应该公开、公示的,必须公开、公示,对于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六)会议须有专人记录,会议记录、投票结果必须存档。

第七条 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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