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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妇幼保健院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浏览次数:     时间:201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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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强化管理,依法执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公示。凡取得执业资格、具备准入资格的医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所进行的医疗行为,为正常合法的医疗行为。对医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示,其目的是警示和教育相关人员,提高遵纪守法、合法规范行医的自觉性,是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措施之一。

第一条    凡本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重要医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医疗操作规范、诊疗常规的科室、医务人员,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在全院进行公示。

第二条    医务人员工作作风不严谨,执行相关规定不认真,其医疗行为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在全院进行公示。

第三条    凡本院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也可在全院进行公示。

第四条    开大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病员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

第五条    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虚假检查报告的;

第六条    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或收费标准,以及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病员收费的;

第七条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或临危退缩的;

第八条    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如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九条    医疗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回扣的;

第十条    私自外出会诊、手术,或进行其他医疗活动,并造成后果的。

对全院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方式,可在院周会上、年终目标考核、医疗质量检查、院务公示栏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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