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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妇幼保健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浏览次数:     时间:201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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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促进社会和谐,推动我院快速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体党员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

第六条 院支部书记对全院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领导责任: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卫生局党总支报告。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应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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